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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現代社會中,借貸已成為許多人解決經濟困境的必要手段。然而,背後所隱藏的各種金融詐騙風險,卻也讓借貸行為猶如踩雷般危險。依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2號刑事判決,就是金融詐欺的一個案例
帳戶被冒用了怎麼辦?若帳戶在無意間成為人頭帳戶,淪為詐騙集團從事非法活動的工具,帳戶持有人也可能被視為共犯而受到控訴。
科技的進步與網路的普及為人們帶來了許多便利,但同時也衍生出新型的犯罪方式,其中最讓人防不勝防的就是網路詐騙案件,特別是人頭警示帳戶的問題尤為嚴重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(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) 從事業務之人,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
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