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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由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代理。當事人係詐欺集團中擔任「車手」角色,依Telegram群組上手指示,負責收取贓款並交付配合幣商,將現金轉換為虛擬貨幣,以規避查緝。

該案中,詐騙集團假冒「高雄地方檢察署監管科專員」,以牛皮紙袋夾附偽造之「高雄地檢署監管科收據」公文書一張,向被害人詐得金額高達新臺幣776萬元。被告負責接收詐騙金流並與被害人聯繫,檢方依第43條(犯罪

被告係虛擬貨幣場外交易(OTC)幣商,於彰化縣○○鎮OK超商旁與被害人面交,被害人交付現金新臺幣80萬元後,被告即依對方指定錢包轉入等值泰達幣(USDT)。惟事後被害人發現其投資平台為詐騙網站,報案後

本案被告因「交友愛情詐騙」誤信對方從事茶葉生意,對方以「收款帳戶」為名,要求其提供名下帳戶。被告基於信任與情感勒索壓力下,陸續交付帳戶數個,後遭檢方以詐欺及洗錢罪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