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
刑事訴訟
行政訴訟
非訟事件
勞資糾紛
家事訴訟
離婚

依刑法第320條,竊盜罪須有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」及「竊取他人動產」等要件。換言之,即使當事人確實曾進入現場,也不代表現場財物遺失就能直接推論是其竊取。法院審理竊盜案件,仍會檢視監視器、證人證

刑法第335條侵占罪,核心在於行為人原本「合法持有」他人之物,嗣後卻基於不法所有意圖,將該物據為己有。法院實務判斷時,通常會區分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、租賃爭議與刑事侵占行為。以房屋租賃為例,承租人原係依

竊盜罪規定於《刑法》第320條,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。法院實務認為,成立竊盜罪須具備數項要件,包括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,客觀上未經所有權人同意,將他人占有之財

依《洗錢防制法》及相關子法規定,金融機構或主管機關於認定特定帳戶涉及疑似洗錢、詐欺或其他不法金流時,可能將當事人列為告誡戶。然而,法院及行政實務均認為,告誡戶屬行政處分,仍須符合依法行政、比例原則及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