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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經過:當事人疫情期間因資金需求,誤信友人可協助辦理貸款,依指示交付銀行帳戶資料,未料帳戶遭詐騙集團用來收受被害款項,因而遭控幫助詐欺及洗錢。解決過程:律師提出貸款聯繫及交付帳戶經過,證明當事人同

案件經過:當事人遭控以通訊軟體聯繫他人,約在路口以5,000元販售安非他命,另於施用安非他命、海洛因後駕車,遭攔查唾液快篩呈陽性。解決過程:律師針對販毒及毒駕事證提出辯護。官司結果: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

當事人僅因騎乘機車時安全帽未扣妥扣帶,且機車逾越停止線數公分,遭警方攔查。警方隨即要求接受毒品唾液快篩,快篩呈陽性後立即逮捕。

依刑法第320條,竊盜罪須有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」及「竊取他人動產」等要件。換言之,即使當事人確實曾進入現場,也不代表現場財物遺失就能直接推論是其竊取。法院審理竊盜案件,仍會檢視監視器、證人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