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> 刑事訴訟勝訴案例 >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藥事法
【尿液驗出大麻就是有罪?人在國外合法使用,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!】
【尿液驗出大麻就是有罪?人在國外合法使用,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!】
案件經過:當事人返台後遭警方採尿,檢驗出大麻代謝物陽性,因而被控施用二級毒品;但當事人主張先前是在日本旅遊期間使用。解決過程:律師提出出入境紀錄並釐清大麻代謝時間,主張無法證明施用地點在台灣。
官司結果:檢察官認定證據不足,作成不起訴。
律師觀點:尿液陽性只能證明曾接觸毒品,仍須證明犯罪行為發生於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內。
